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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通关指南

发布: 2008-7-17 21:34 | 作者: Jansfer | 来源: | 查看: 4次


一、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海关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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