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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

发布: 2008-7-17 21:29 | 作者: Jansfer | 来源: | 查看: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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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轿车、越野车和客车受资金总额和数量控制。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数量按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确定:厦门外贸人`-V5T.S1q,upM2x!|T&n

Oi8_{$F;}%j一、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厦门外贸人V!~_#\\-\@7@

]J-MP]!q8d7l二、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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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3eCvb7Y三、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厦门外贸人:x?D&Jy r!_

N/?3gh"t;_四、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厦门外贸人\Lcb+J\c |1h rZ

ET:T$C^/A-QR%PO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应向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征税验放。厦门外贸人,d'cj.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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