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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抵押与破产、清算

发布: 2008-7-17 21:29 | 作者: Jansfer | 来源: | 查看: 0次

一、监管物品的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按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凭海关发给的《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办理有关偿还手续。

二、企业财产的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清算时,海关在对企业办结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

(一)减免税货物销售单证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

1.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

3. 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

4. 海关核发的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登记手册》;

5. 《报关注册登记说明书》和《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在审核后,即对企业已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办理销案。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关税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在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分别办理。

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2.如转给国内其他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该货物监管年限仍应从原进口之日起计算。

3.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海关在对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即核发签章的《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该 《通知书》应作为企业清算委员会向原企业审批机构递交的清算结束报告的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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